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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未买成 中介扣押金败诉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lyfclaw.com/   时间:2014-07-02 1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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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未买成中介却不退押金,该怎么处理呢,本文介绍在购房过程中与中介打交道时需要注意合同注明押金相关事项。

  房子未买成 中介扣押金

  近日,消费者丁先生在福田区梅华路一中介的帮助下欲购买一套二手房,房子没成交,中介不退押金。经协商,中介同意将1万元押金还给丁先生。

  丁先生因为年龄关系房贷期限被压缩,导致超过他月供范围,在与业主协商解除合同后,中介却坚持要收取20%手续费,即2000元,否则1万元也不予退还,丁老先生无奈之下只能求助福田消委会。

  据福田区消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因丁先生购房合同并未履行,实际没有发生任何交易,因此不管是业主还是中介单位,都不应收取消费者的任何费用。最终,中介同意将1万元押金如数退还给丁先生。

  福田消委会也提醒市民,时至年关,市民千万不要为了赶着过年用新房而急于求成。购房是大事,马虎不得,房源产权是否合法等问题都应了解清楚方可下手。

  房屋买卖合同未谈成,中介公司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遭到拒绝。中介公司于是将买方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的中介合同有悖公平,判决中介公司败诉。

  房子未买成 中介讨要违约金

  2004年3月,李先生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一份《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意向金的数额及争议处理办法等事项。其中,还在第九条约定:“由于李先生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李先生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4%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李先生按约支付给中介公司意向金2000元。后由于李先生与上家王小姐在付款以及交付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买卖合同没有签成。中介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4%的违约金,李先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中介公司遂诉至法院。

  中介公司诉称,《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约定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李先生的违约行为致使自己前期所做的居间工作无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李先生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李先生则认为,《中介合同》中约定,房屋买卖一旦不成,自己及上家均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显然是“霸王条款”,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内容,剥夺了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的权利。而中介公司却使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本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显然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相悖,故该约定的条款无效。中介公司依此收取违约金的主张不受法律保护。律师说法

案例分析

  一、李先生单独和中介公司签订中介合同,合同约定如果李先生不与其提供的房主王小姐签订房屋购买合同,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这就属于法院判决声称的情形,即中介公司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剥夺了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的权利,中介公司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相应报酬。该条款应当视为无效条款,则李先生无需支付所谓的违约金。

  二、但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中介公司居中、买卖双方共同签订意向协议,即签订一个三方合同。如果违反三方合同的话,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认定购房人反悔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话,会导致购房人任意违反合同而不用考虑任何后果,同时也加重了中介公司的负担。

  本案中,如果是属于第二种情形的中介合同,李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4条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结合本案,如果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在中介公司损失的大致范围,中介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高达20000元的违约金显然是不合理的,李先生可向人民法院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数额。通讯员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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