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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房屋能否拿回 房价上涨引发的房产买卖纠纷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lyfclaw.com/   时间:2014-09-26 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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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2009年,许某出售给李某一套房屋,后来由于房价上涨,许某心有不甘,在利益的驱动下进行了四次诉讼。下面。

第一次诉讼:

  原告许某诉称:原告原为北京市居民,后因拆迁产权兑换安置,原告分得位于某处201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82.47平方米。原告为朴实的家庭妇女,对于房价及政策一无所知。2009年6月,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将该房屋产权证交给了被告,欲出售该套房产。可是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产于同处7月办理了网签,出售价格竟然为54万,合计每平方米只有6547元人民币,不足市场价格的一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买房人签字一栏,被告串通隐瞒了真实的购买人,伪造了被告签字,将原告名下的该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原告始终没有和被告签订过任何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同意过将该房屋以如此低的价格向外出售。因此原告同被告2009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无效的理由包括:

  1、根据合同法第52条,该合同违反国家税法,买卖双方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的时候,把真实的成交价90.5万元变更成了54万元,逃避了应由被告交纳的契税、营业税等相关的房屋交易税费;房本显示规划用途是非居住,过户时没有按照非居住房屋交纳税费,而是按照居住房屋交纳的税费。

  2、被告和中介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利益。

  3、根据特权法规定,原告出售房屋没有经过原告丈夫的同意。

  4、居间合同的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都是崔某,但是这两份合同中崔某的签字都不是崔某本人所签。

  5、交易房本显示房屋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经济适用房应满5年才能上市交易,诉争房屋是2008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过户到被告名下时还不满5年。

  6、被告不是真实的房屋买受人,诉争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时,产权转移申请书上的买卖双方签字不是买卖双方本人所签;在朝阳区建委调取的网签合同上的买受人签字不是被告本人所签。

  现起诉要求:判决原告同被告2009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

  1、《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是经原告同意认可并签字,不存在任何串通行为,原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针对于网上签约的房屋价格问题,在合同中双方对于买卖房屋标的、价款等均有明确约定,原告能够理解、认知并做出相应判断,原告在出卖人栏的签字是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是原告对该合同的确认,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任何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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