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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谁买归谁考虑涨幅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lyfclaw.com/   时间:2014-06-18 11: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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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导读

  《蜗居》电视剧热播,让人们看到高房价下房子的重要性;“小三”让家庭受害一方恨之入骨;孩子是块心头肉,可有时“来源”可疑……清官难断家务事,更别说夫妻间闹离婚,总是乱成一团麻。

  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至今已有六个年头,这期间冒出个“蜗居”新名词、“小三”越来越多、“亲子鉴定”越来越火,这是司法解释(二)的制定者当初万万没想到的。

  16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涉及这些热门话题,舆论很火,每个家庭都在关注。昨天,本报记者收集众多市民的声音,请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荆国良来点评这一司法解释意见稿。

  闹到离婚的份上,谁也不愿。但走到了这一步,房子怎么分割绕不开,这可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而“意见稿”对此有明确规定,婚变财产分割将更具可操性。

  关于房子

  谁买就归谁,分割时考虑房价上涨

  咨询案例:5年前,小王在父母的支持下,首付15万元在福州市区买下一套房子。房子成交后,他和玲玲结婚了。今年7月,两人闹离婚,玲玲提出她婚后共同承担了房贷,要求分割房产,小王不同意。小王表示,婚姻期间两人共同还贷约30万元,还有10万元的房贷未付清。两人离婚,房产该怎么分?

  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荆国良:新意见稿条款已经明确说明,小王可以拥有房子的产权,也承担房子尚未还清的10万元贷款,但是必须将婚姻期间的房贷款30万元的一半,也就是15万元还给妻子,此外,考虑到房价上涨因素,必须对妻子作出补偿。此前的司法解释往往无法顾及房价上涨因素,让另一方吃了“明亏”,从这点来说,新意见稿将“市场价格”写入条款,统一了各地的判决尺度,有进步意义。

  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

  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咨询案例:阿敏在跟老陈闹离婚时才知道,老陈已背着她,将另一套用于出租的房子卖掉,并办理过户手续。阿敏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多次找人上门阻挠买主搬入房子,买主报警。阿敏表示,两口子结婚早,在婚后买了那套老房子,按照当时民俗,只写了男方的名字,眼下自己遭遇维权难。

  意见稿第十二条: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荆国良:老陈私自处置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阿敏可以以此请求法院,要求老陈赔偿损失。对三方而言,都算公平。

  关于票子

  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拿证据来

  咨询案例:福州老许常年在外经商,今年年初,他和林娜(化名)闹离婚,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上个月,老许玩起失踪,每天不少人上门,拿着他写的借条向林娜讨债。老许带话回来说,林娜要么“净身出户”,要么就先帮他还债。林娜表示,两人分居一年多,自己根本不清楚老许的债务,如何还债。

  意见稿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荆国良:依照法律精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都应当具有知情权和同意权,老许在一审判决不许离婚后涉嫌伪造债务,林娜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在婚内先行冻结、分割共同财产,保护自身权利。此外,旧司法解释一般要求林娜举证老许的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如今意见稿规定,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共同生活、经营,即林娜再也不用承担举证责任,有力地保护了弱势方的正当利益。此外,若夫妻之间有债务协议,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第三者

  第三者难讨“损失费”

  咨询案例:福州老陈将父母留下的婚前房子出租,每月收取的2000多元租金直接给了“小三”张某,两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今年,张某闹着要跟老陈结婚,老陈的妻子得知此事。老陈表示不肯离婚,取得妻子原谅。老陈曾给张某写了一张2万元的“青春损失费”赔偿欠条,如今张某催着要钱,而老婆也催着张某“吐出”租金,老陈不知如何应对。

  意见稿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荆国良:老陈可以不支付给张某2万元“损失费”,两人之间的欠条没有法律效力,但老陈给张某的钱无法取回;老陈给张某的房租,产生于自己婚前的老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因此,这笔钱并未侵犯到妻子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妻子也无权要回。若妻子能举证老陈还额外支出了共同财产,则可追讨。

  关于孩子

  拒做亲子鉴定可能败诉

  咨询案例:2年前,林先生与老婆离婚,女儿归老婆,他按月支付抚养费。日前,他听说老婆曾出轨的事,越想越觉得女儿不是亲生的,便要求带女儿去做亲子鉴定,遭到老婆拒绝。日前,林先生越想越郁闷,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同意女儿做亲子鉴定,自己再决定是否继续支付抚养费。

  意见稿第三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荆国良:前段时间全国人口普查,福州的亲子鉴定红火了一把。亲子问题牵涉到伦理、抚养以及继承等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该意见稿法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带来的社会隐患。同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必须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数据

  今年,省妇联与本报联手推出的“一周婚姻观察”栏目,共接到1500余条热线呼入,有效解答的热线共811条,其中,心理咨询有464条,法律类咨询347条。其中,牵涉房产纠纷的302条,财产债务纠纷的278条,子女抚养纠纷的231条,超过半数的心理咨询与外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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